《竊盜》 「竊盜」分為二種,一種是指對於動產實施的“竊取”行為,另一種則是對於不動所實施的“竊佔”行為,所以舉凡珠寶、土地等都是可以成為竊盜的對象;「竊盜」係指違背他人意願或未得他人同意,以和平非暴力的手段,將他人之物,移轉占有到自己管領的範圍之下,破壞他人與物之持有支配關係(刑法第320條)。 刑法 §320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搶奪》 所謂「搶奪」,係指乘人不備而掠取,或乘人不及抗拒而為奪取他人之財物;此情形是被害人仍有抗拒的機會,未達完全無法抗拒的程度(刑法第325條)。 刑法 §325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強盜》 六十四年台上字第一一六五號指出,搶奪與強盜雖同具不法得財之意思,但搶奪係乘人不備,公然掠取他人之財物,如施用強暴、脅迫,使被害人身體上或精神上處於不能抗拒之狀態而取其財物或令其交付者,則為「強盜」。二者行為人均須有對被害人施用不法腕力之強取行為,但程度上有差別。強盜須達至使不能抗拒之程度,強奪則無須達此程度(刑法第328條)。 刑法 §328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