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程序第一、二審為事實審,原則上法院皆以言詞辯論方式進行審理,開庭前法院合法通知雙方當事人在指定期日到法院進行辯論,並於辯論終結後擇期宣判。如果一方當事人在收到法院通知或傳票後,沒正當理由而未到庭,民事訴訟法則給予到場的一方可聲請單方辯論而為判決,此即為「一造辯論判決」,目的是避免有心人士刻意拖延案件(民事訴訟法第三八五條)。 民事訴訟法 §385 -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前項規定,於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言詞辯論期日,共同訴訟人中一人到場時,亦適用之。 如以前已為辯論或證據調查或未到場人有準備書狀之陳述者,為前項判決時,應斟酌之;未到場人以前聲明證據,其必要者,並應調查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