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字連結:認領 《婚生子女》 所謂「婚生子女」是指,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民法第一○六一條)。 《非婚生子女》 而「非婚生子女」則是依據民法第一○六一條之反面解釋,即指非經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所以如果懷孕時(即受胎時)正與別人有婚姻關係,姑且不論親生父親是誰,胎兒出生即為該婚姻關係下之「婚生子女」。 民法 §1061 - 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民法 §1062 -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 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 此外,若是有因為懷孕時(即受胎時)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而遭推定為婚生子女之時,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有資格提起否認之訴者只有「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若是「親生父親」,則無提起否認之訴的資格。 民法 §1063 -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