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 民 觀 審 | 法 庭 旁 聽 |
意義 | 經由一定程序選出之觀審員針對特定案件在地方法院第一審案件開庭時,從頭觀審到結束於法院評議時,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量刑,均得表示意見法官如不同意觀審員的意見時,應於判決理由內敘明不採納的理由。
| 法院組織法第84條第5項規定:法庭席位布置及旁聽規則,由司法院定之。法庭旁聽規則第2條規定:法庭應設旁聽席,並得編訂席位號次,除依法禁止旁聽者外,均許旁聽。 |
主體 | 觀審員經由一定程序而產生。 | 原則上,任何人均得為旁聽人,但特定案件,無旁聽證者不得進入法庭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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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限 | 得參與法院的審判程序,必要時,對請求法院代為訊問被告、詰問證人。法院開庭前,法官有義務向觀審員說明相關案情及相關法律問題。必要時,得檢閱證據。必要時,得請求法官教示相關法律問題。於法院評議時,得在評議室表示相關事項的意見,與法官交換意見。
| 只得依法庭旁聽規則的規定旁聽,無任何權限可言。不必全程參與,隨時到旁聽席旁聽,隨時都可以走人。 |
權利 | 有一定金額的酬勞。
| 除了旁聽,無任何權利。 |
義務 | 有保密的義務,不得與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私下接觸。應全程參與審判程序。
| 有遵守旁聽規則的義務,不得影響或干擾法庭的審判。 |
保障 | 受法律的保障,觀審員的姓名等相關資料加以保護。
| 無任何保障。 |
法效 | 觀審員對案件的審判,能深入了解,經由與法官的互動,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果及法治教育的功能。
| 未必了解案情,聽聽或看看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