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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改新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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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應釋663 立法院三讀修正稅捐稽徵法 |
2011-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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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4月26日院會三讀通過修正稅捐稽徵法第19、35及51條條文。本次修正,係因大法官於98年7月10日作成釋字第663號解釋,認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項規定,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此一規定,關於稅捐稽徵機關對公同共有人所為核定稅捐之處分,以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即對全體公同共有人發生送達效力之部分,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致侵害未受送達之公同共有人之訴願、訴訟權,與憲法第16條之意旨有違,自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修正後之第1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繳款書得僅向其中一人送達;稅捐稽徵機關應另繕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載明繳款書受送達者及繳納期間,於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全體公同共有人。但公同共有人有無不明者,得以公告代之,並自黏貼公告欄之翌日起發生效力。同法第51條則授權行政院訂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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