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字連結:散布或販賣猥褻物品罪 南投縣楊姓女子和余姓丈夫吵架後氣憤難平,趁余某熟睡時以相機拍攝其裸照,並公佈在網路上,因此被依散佈猥褻物品等罪嫌起訴,但臺中高分院審理後法官認為,照片中雖有裸露姓器官,但被害人體態、表情自然,與一般人體寫真照相似,不屬於猥褻物品,改以妨害秘密罪判處楊女有期徒刑三月。 判決書指出,楊姓女子是在九十三年間和丈夫吵架,趁他熟睡時將其內褲拉開,以相機拍攝其裸照十張,九十五年間二人因故離婚,楊女想起與前夫的怨隙,愈想愈生氣,就將前夫裸照張貼在網路上,以供人觀當。 余某在九十九年十二月間,經友人告知才得知前妻散布裸照,立刻到警局報案,檢方調查後,依刑法第二三五條散布或販賣猥褻物品罪嫌,將楊女提起公訴。臺中高分院審理時法官認為,楊女所拍攝裸照中,雖有裸露性器官畫面,但被害人體態、表情自然,與一般人體寫真照片相似,並未有刻意強調或暴露性器官,亦未對性器官為特寫,依妨害秘密罪判處她有期徒刑三月。 -資料來源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自由時報- |